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某某, 宁夏皓珞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永宁县望远镇新纪元节能保温建材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1民初400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某某、宁夏皓珞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新纪元节能保温建材厂与被告任某某、宁夏皓珞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21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任某某、宁夏皓珞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新纪元节能保温建材厂货款10800元利息(按照年率利率6%计算自2021年8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数额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某某、宁夏皓珞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