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某某,石某某,史某某, 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02民初599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石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款41279元,并支付违约金;驳回原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802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2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