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02民初460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与被告樊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晋0802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9880.21元及利息(2021年2月4日之前的利息为9612.89元;自2021年2月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880.2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