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 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