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郎某某,郎某某,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804民初478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郎某某、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郎某某、郎某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804民初4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