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某某,朱某某,林某,李某某,熊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21民初113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某某、朱某某、林某、李某某、熊某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2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某某、朱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贷款本金58791.86元,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5218.16元,合计64010.0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熊某某、朱某某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三、被告熊某某、朱某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52元;四、被告林某、李某某、熊某某对被告熊某某、朱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65元、保全费832.5元、公告费560元,由五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