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 南宁市新阳真情养老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7民初8135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我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新阳真情养老院与黄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7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某某支付原告南宁市新阳真情养老院服务费用(含滞纳金)21309元;二、驳回原告南宁市新阳真情养老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4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06元(原告南宁市新阳真情养老院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新阳真情养老院负担78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62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