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兴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赵某某, 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石某某,赵某某,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兴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诉石某某、赵某某、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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