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兴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赵某某, 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 ,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某某,赵某某,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兴业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诉石某某、赵某某、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