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某,陈某,吴某某, 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0民初239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吴某某:本院受理林某与陈某,吴某某,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0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货款4141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017年6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5152.7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5.525%的标准计算;以10000元为上限)。二、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均由被告吴某某、陈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丽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