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中心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394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我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中心支行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10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中心支行借款本金642106.53元,利息10271.12元(含应收利息及罚息)(从违约之日暂计算2021年2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全部贷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中心支行有权对被告陈某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青石路1022号第1单元2层20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甘(2019)兰州市不动产权第0066179号】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中心支行付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