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郝某某,马某,马某某,何某某,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内容
马某某、王某某、马某某、何某某:本院受理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某某、王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53850.4元(暂算至2021年6月21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郝某某、马某、马某某、何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银滩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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