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强,陆铭凤, 吴江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强、陆铭凤:本院受理原告吴江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强、陆铭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