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曲靖麒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391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2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截止2021年4月12日的购房贷款本金262117.32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5263.61元,合计267380.93元,及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曲靖麒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1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李某某、曲靖麒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明法楼3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