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某某,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8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4885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2021)桂0502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支行与被告石某某及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5020120150084074);二、被告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27613.13元及利息8913.61元[利息计算:按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150084074)约定的执行标准,暂计至2021年3月21日,此后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三、被告石某某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643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债权时对被告石某某所有的坐落北海市长青路16号领秀一方2单元2509号【产权证书号:N北房权证2016字第039176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582元,公告费260元,诉讼保全费2280元,合计9122元,由被告石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