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302民初273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诉被告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30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某某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借款本金56921.40元;二、被告黄某某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含复利)3671.31元(利息暂计2021年11月15日,往后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21年11月16日起计至还清贷款本息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数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