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某某,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林某,上海斐君钛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孙某某,黄某,孙某某,三明梅列鑫业投资合伙企业,天津万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意格建材有限公司, 厦门颉轩光电有限公司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意格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2民终4684号
案由
有限合伙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福建省意格建材有限公司、天津万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2021)闽02民终4684号上诉人王某某、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某、上海斐君钛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外文名FengqingSun)、黄某、孙某某、福建省意格建材有限公司、三明梅列鑫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万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颉轩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如下:一、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5978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某某(外文名FENGQIONG SUN)、黄某、林某、孙某某、王某某、福建省意格建材有限公司、三明梅列鑫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万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斐君钛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5978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孙某某(外文名FENGQIONG SUN)、黄某、林某、孙某某、王某某、福建省意格建材有限公司、三明梅列鑫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万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斐君钛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驳回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林某、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斐君钛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上诉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