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林某,上海斐君钛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孙某某,黄某,孙某某,三明梅列鑫业投资合伙企业,天津万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意格建材有限公司, 厦门颉轩光电有限公司 ,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意格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民终4684号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意格建材有限公司、天津万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2021)闽02民终4684号上诉人王某某、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某、上海斐君钛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外文名FengqingSun)、黄某、孙某某、福建省意格建材有限公司、三明梅列鑫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万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颉轩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如下:一、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5978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某某(外文名FENGQIONG SUN)、黄某、林某、孙某某、王某某、福建省意格建材有限公司、三明梅列鑫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万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斐君钛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5978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孙某某(外文名FENGQIONG SUN)、黄某、林某、孙某某、王某某、福建省意格建材有限公司、三明梅列鑫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万盛荣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斐君钛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驳回厦门科技产业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林某、上海六莲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斐君钛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上诉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