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雪芝, 苏州工业园区张文豪食品商行 ,吴中区木渎盛兴食品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工业园区张文豪食品商行、李雪芝:本院受理原告吴中区木渎盛兴食品店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张文豪食品商行、李雪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木渎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