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第三人-,池某, 天津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保利银港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西雅图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津0116民初2386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开发区西雅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徐某与新疆保利银港投资有限公司,池某及第三人天津开发区西雅图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津0116民初23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新疆保利银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某偿还3610600.7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3610600.7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