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某某,吴某,吴某某某,王某某,徐某某, 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蔡某某、吴某、吴某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赔付原告蔡某某、吴某、吴某某某、王某某374791.15元;二、驳回原告蔡某某、吴某、吴某某某、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8元,由原告蔡某某、吴某、吴某某某、王某某负担118元,被告贵州千禧绿色环保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某某连带负担34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