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辛某某,扎费特旗云鹏管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扎赉特旗云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扎赉特旗云鹏管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503民初238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某某、扎赉特旗云鹏管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扎费特旗云鹏管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503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辛某某、扎赉特旗云鹏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张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17元(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合计32017元。自2021年1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