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张某某, 天水市金岳银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天水市金岳银锋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