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天水北路分理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天水北路分理处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