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某,刘某某,朱某某, 东莞市景华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海鹰建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2民初3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某、刘某某、朱某某、东莞市景华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广西海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2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景华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海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运费391983.65元;二、被告东莞市景华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海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358.7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23日,之后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计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