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某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桂林恭城凯利砂石购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130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桂林恭城凯利砂石购销有限公司、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桂林恭城凯利砂石购销有限公司、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桂林恭城凯利砂石购销有限公司、卢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款本金64000元及罚息(截至2021年9月28日的罚息为907.12元,本息合计7382.8元,此后罚息按编号为450630106-0091-20202959760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桂林恭城凯利砂石购销有限公司、卢某某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342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