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某,张某,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庄河市永兴水暖件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终2439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河市永兴水暖件厂、张闯、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庄河市永兴水暖件厂、张闯、原审第三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作出(2021)辽02民终2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68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