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某某,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就谈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沈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1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就谈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某委托资金本金1300万元;二、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某某投资收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三、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范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99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范某某、被告大连百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联合创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先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