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管理人,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圣丰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662号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圣丰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大连圣丰运输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2021)辽0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支付被告大连圣丰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45 855.89元的清偿行为;二、被告大连圣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45855.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原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圣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