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鸿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乾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乾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鸿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某某、张某某: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你们及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4928民事判决书,【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乾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贷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2月28日利息为289 355.47元;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40万元为基数,罚息按照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60%后再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60%再上浮50%计算罚息);二、被告大连鸿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70 272元,由被告大连乾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鸿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华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华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共同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除被告王某某之外其他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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