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朝阳市龙城区鑫钱行汽车服务中心朝阳市龙城区鑫钱行丰田汽配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1302民初239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朝阳市龙城区鑫钱行汽车服务中心、朝阳市龙城区鑫钱行丰田汽配商行、钱某某、黄某某:本院关于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与被告朝阳市龙城区鑫钱行汽车服务中心、朝阳市龙城区鑫钱行丰田汽配商行、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1302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朝阳市龙城区鑫钱行汽车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截止到2021年6月23日的合计54.77万元的借款利息,本息合计为254.77万元,并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借款利息,利随本清;二、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对被告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用于抵押的位于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四段2号211C号202室(不动产权证号为:朝房权证所字第R1607157号)商网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钱某某、黄某某、朝阳市龙城区鑫钱行丰田汽配商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钱某某、黄某某、朝阳市龙城区鑫钱行丰田汽配商行在向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朝阳市龙城区鑫钱行汽车服务中心追偿;四、驳回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