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某某,张某某,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支行诉被告马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与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