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某某,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某某(6222399005010421):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四楼第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