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贵阳云岩山林发电经营部,贵阳云,岩山林发电机经营部,鄢某某, 贵阳云岩山林发电机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11372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鄢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云岩山林发电经营部诉被告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1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云 岩山林发电机经营部租金5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26元;二、被告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云岩山林发电机经营部修理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贵阳云岩山林发电机经营部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由被告鄢某某负担(此款原告贵阳云岩山林发电机经营部已预交,被告鄢某某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阳云岩山林发电机经营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