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谷某某,文某某, 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319民初1013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谷某某,文某某:本院对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谷某某,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319民初10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7日的期内利息27178.29元;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0‰上浮50%计算);三、被告谷某某、文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