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319民初1012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对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319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654.03元,自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罚息20206.89元;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184654.03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上浮50%计算)。案件受理费4475元,保全费1544.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