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杨某某,巩某某, 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319民初1012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杨某某、巩某某:本院对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杨某某,巩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319民初101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的期内利息108798.87元;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被告王某某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杨某某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紫云雅苑6-2-301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杨某某、巩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