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付某, 新野县狮子王百货行 ,原阳县曾伟亮百货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2民初282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野县狮子王百货行:本院受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原阳县曾伟亮百货经营部、新野县狮子王百货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及付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