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某某,黄某某, 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03民初194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某某、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与被告邱某某、黄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703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49940.01元、利息13088.78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潭城信用社负担183元,由邱某某负担1399元。公告费840元,由邱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