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华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东方之珠中信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天津融昇鑫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奥凯航空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津0103民初1832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奥凯航空有限公司、华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大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融昇鑫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东方之珠中信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姜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王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张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王某某(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津0103民初183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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