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吉旋津滨艺术培训学校合伙企业,韩某某,张某, 天津吉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天津汇融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03民初14751号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吉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天津吉旋津滨艺术培训学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某某、张某: 本院受理天津汇融商业保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津0103民初147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5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