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某某: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诉你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