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陈某某,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02民初434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陈某某:本院已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02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某某、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消费款本金26754.77元、利息1758.46元、违约金158.50元(前述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偿清借款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