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640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6403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