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州,李宝珍, 大连联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大连吉祥包装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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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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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吉祥包装服务有限公司、苏州、李宝珍:本院受理原告大连联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吉祥包装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被告李宝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一大连吉祥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联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41,418.29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延期支付加工费的利息。3、判令被告二苏州和被告三李宝珍对被告一应付加工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