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某,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6民初262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6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是: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逾期本金19220元及计算至2020年10月2日的利息1498.11元、欠款费用3714.81元,以上合计24432.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元,由蒋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