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刁某某,李某某, 颍泉区张文付针织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2民初48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刁某某、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颍泉区张文付针织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2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颍泉区张文付针织店货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颍泉区张文付针织店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刁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