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2民终7874号,(2021)皖1222民初540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刘某、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与被上诉人刘某、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2民终7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二、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行本金636495.75元及利息25596.95元(2021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636495.7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7.50375%算至本息清偿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1元,由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2元,由安徽优责建筑材料和刘某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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