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陈某某, 梧州市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403民初27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某某、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徐某某、陈某某、梧州市亨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4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