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 广西南宁和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125民初2952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和祥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25民初29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交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如不按期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如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你事实主张的,由你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