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某某,时某,李某,苏某某, 广西合信精煤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1民初4300号
案由
信用证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广西合信精煤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伍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彭某某、时某、李某、苏某某:本院受理(2021)桂01民初4300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诉你方的信用证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5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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