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第三人-, 南宁市新北斗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5民初6521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黄某某、南宁市新北斗动物营养有限公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黄某某、第三人南宁市新北斗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5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某向原告朱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69万元;二、被告林某某向原告朱某某支付利息(计算:从2013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三、驳回原告朱某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8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30 |